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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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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2日 】 【来源: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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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主要受理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电信用户应就争议的问题首先向所属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进行投诉,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得到答复,即可向我中心提出申诉。 下列情形之一不属申诉范围: 1、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3、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6、用户的申诉问题不属于电信服务质量范畴; 7、申诉人不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8、申诉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 9、申诉材料中申诉人姓名或名称不实,缺少必要的有效的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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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010-12300 传真:010-12300-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