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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9年第2号)   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电信服务基本状况

  (一)电信服务状况

  一季度,全国电信服务总体保持良好态势,元旦、春节和全国人大、政协“两会”通信高峰期间,网络和服务运转正常,公用电信业务接入和接通状况良好,互联网接入和传输保持通畅,通信服务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9年第1号)   
工信部电管函〔2009〕60号
       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及全年全国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电信服务基本状况
  (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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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合法地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改善与提高。

 






      
本中心主要受理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电信用户应就争议的问题首先向所属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进行投诉,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得到答复,即可向我中心提出申诉。
  
  下列情形之一不属申诉范围:
  
 
  
 1、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3、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6、用户的申诉问题不属于电信服务质量范畴;
  
 
  
 7、申诉人不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8、申诉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
  
 
  
 9、申诉材料中申诉人姓名或名称不实,缺少必要的有效的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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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7日,王旭东部长视察部申诉中心并作重要指示。要求部申诉受理中心按照党的"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方针,站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妥善处理用户申诉,保护用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要求"12300"用户申诉热线24小时不间断服务。最后王部长为部申诉中心题词:"维护电信用户利益 促进改善电信服务"。

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010-12300传真:010-12300-2 mailto:accept@chinatcc.gov.cn